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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判决一起抓癞蛤蟆违法案例

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2023/11/16 11:13:54

近期,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

2018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红、王某明、陈某国、陈某纲相约晚上乘坐王某明的车到我县崀山镇东岭林场抓癞蛤蟆。19时许,四人携带照明设备来到东岭林场抓癞蛤蟆,后经群众举报被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车中搜出四人非法狩猎的蛙类55只。经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55只蛙类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红、王某明、陈某国、陈某纲等四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都自愿认罪认罚,新宁法院综合考虑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

图文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作者:通讯员 肖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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