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对以下被执行人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隆回失信人名单
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已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惩戒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上述失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规避执行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如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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