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向某在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柠都广场对面巷道内的“情味了”夜宵店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心生不满,遂邀约吕某、杨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持棒球棒、竹棍等到该夜宵店内殴打向某的头部、左臂等。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向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刘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刘某有监管和帮教条件。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刘某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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