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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在安岳一夜宵店与人发生争执,喊人来殴打对方,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12/15 10:02:14

被告人刘某

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安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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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向某在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柠都广场对面巷道内的“情味了”夜宵店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心生不满,遂邀约吕某、杨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持棒球棒、竹棍等到该夜宵店内殴打向某的头部、左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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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向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刘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刘某有监管和帮教条件。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刘某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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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酌予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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