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1、戴某谋,男,30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15,隆回县横板桥镇大塘村人。因将收购的中国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2、马某同,男,56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64******30,隆回县北山镇大伍居委会人。因将自己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
3、莫某,男,18岁,身份证号码4305242002******54,隆回县北山镇莫家村人。因将自己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和两张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4、孙某,男,24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96******3X,隆回县三阁司镇葫芦冲村人。因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500元。5、周某,男,20岁,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10,隆回县高坪镇石梅村人。因出租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账号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6、曾某,男,18岁,身份证号码4305242002******77,隆回县南岳庙镇武邵村人。因将自己的一张长沙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7、向某林,男,30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97,隆回县小沙江居委会人。因在外务工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8、孙某明,男,18岁,身份证号码4305242002******5X,隆回县司门前镇孙家垅村人。因提供自己的八张银行卡和两个支付宝账号帮助他人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
9、曾某,男,36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35,隆回县高坪镇雪界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4000元。10、蒋某文,女,25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96******85,隆回县岩口镇育贤村人,因将自己的招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1、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电话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3、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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