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1月28日12时35分,当事人骆某某在安岳县合义乡新华村12组14组寨子坡干农活休息时,吸烟后将烟头扔到土边草丛引发山火,过火面积13.15亩,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月29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骆某某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
2021年2月7日12时30分,当事人蒋某某在安岳县双龙街乡孔雀村6组上坟祭祀引发山火,过火面积5.19亩,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月9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当事人蒋某某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处罚款400元。
案例三
2021年2月23日11时47分,当事人李某某在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3组梅山上坟祭祀引发山火,过火面积9.41亩,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月2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处罚款600元。
案例四
2021年3月12日16时许,当事人张某某在安岳县石羊镇园门村5组云丰坡干农活焚烧杂草引发山火,过火面积5.21亩,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月1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处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