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4********0037,住址: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手机号码:166****5711;系湖南恒丰龙江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2010年7月,湖南恒丰龙江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富隆社区8组、9组总占用土地2541.06㎡修建绿化带、配电房和砂石堆放场、施工材料堆放仓库、门卫室和围墙。其中绿化带面积为1418.79㎡(河流水面1157.21㎡、建制镇261.58㎡)、配电房和砂石堆放场面积601.26㎡(水田398.88㎡、河流水面202.38㎡)、施工材料堆放仓库面积259.83㎡(水田258.39㎡、建制镇1.44㎡)、门卫室和围墙面积261.18㎡(水田10.16㎡、农村道路面积23.03㎡、建制镇面积227.99㎡)。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5月20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我局认为,湖南恒丰龙江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二条第一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处罚款陆万叁仟伍佰贰拾陆元(2541.06×25=6352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网点(账号:8401175000000****,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隆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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